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司調字第174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阿遠小吃店、 吳玟 間確認相對人間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玟對聲請人負有債務,相對人
吳玟尚欠聲請人新台幣3,542,734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嗣
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吳玟對阿遠小吃店之薪資債權,
惟經阿遠小吃店聲明異議,致該執行程序終結,聲請人之債
權迄今仍未受償,爰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吳玟與阿遠小
吃店間僱傭關係存在等語。
三、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確
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
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是本件調
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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