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埔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埔小字第7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訴訟代理人  陳永豪
被   告  徐祥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蕭元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