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8號抗告人 呂穆德 訴訟代理人 呂理正 相對人 林世明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0年7月25日100年度訴字第228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8日命抗告人於收受補繳抗告費之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00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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