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陳秀敏
陳紅蕉 被告 林義偵
劉翠珍
樓上列被告等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98年度上重訴字第2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陳明珠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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