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 於光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倘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尚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若法官僅係訴訟進行指揮不當,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在當事人主觀上疑其有偏頗之虞者,亦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當事人主張之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86年度台抗字第265號裁定分別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於鈞院 99年度建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原證五所提82年11月30日協議書中,見證人中有魏東河、 楊文值 ,此二人在花蓮俱為有頭有臉之人,而 張國隆 與聲請人於光泰則為台北人,那麼,這二人因何人才請得動?乃因張國隆為花蓮女婿,其舅子為花蓮第一大報採訪主任,其間關係耐人尋味。而本件承審法官之配偶吳明益先生,回鄉擔任律師工作。律師為因應三教九流自然以和為貴,且花蓮地區相對於台灣而言,屬於較封閉之社會,其工作之中受到無謂干擾應在意料之中。而配偶互為表裡,焉不受干擾。顯然原承審法官執行職務已有偏頗之虞,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99年度建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所舉之原因,係指承審法官之配偶擔任律師,因業務需要交往複雜,而會影響承審法官執行職務之公正性等情,僅屬於聲請人主觀之臆測,諸前開說明,尚難憑以遽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足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承審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是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劉雪惠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