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湖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鴻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3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鴻利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本院參
酌被告前科資料、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工作狀況、
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請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其上訴期間之
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簡吟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