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小字第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陳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新小字第62號清償信用貸款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新市簡易庭書記官劉瑞泰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
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瑞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