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946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汪文源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汪文源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陳報被繼承人汪文源之繼承人有無向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提出所屬管轄法院查詢回覆函。
三、陳報本件相對人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
四、提出被繼承人汪文源於105年8月25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伍拾壹萬元之本票原本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