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940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昶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郵件回執清晰版,如郵戳仍未清晰,請提出上開通知送達債務人日期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提出之回執郵戳不清)。
二、債務人吳昶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