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呂侑宸呂聯欽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林芷呈
一、債務人於繼承呂聯欽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45,863元(其中計│101.6.29~104.8.31│19.97│暨按年息百分之0.03計算│││息本金39,363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個月為限。│││├─────────┼───┼───────────┤│││104.9.1~清償日止│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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