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小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埔小字第4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廖福森
複代理人   張傑豪
被   告  陳柏堯彭聖哲
       彭秀雲彭思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清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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