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316號
原 告 MARSINAH 瑪希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賢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本件被告向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法院及
案號,及提起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上開書狀另提繕本1份
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