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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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忠信
周文哲 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趙功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