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葉美玉 被告甲○○
丙○○右被告因九十一年度基交簡字第六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李木貴
法官蔡佳玲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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