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8534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本件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如借款時間、地點及經過),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