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4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1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犯行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有本院97年3月21日所為裁定在卷可稽,然被告上開犯行是否涉犯毀損罪嫌,尚有疑問,本院認不得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爰依首開說明及規定,撤銷前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