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丁○○
一號二原告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被告甲○○
九樓被告日友汽車有限公司
號五樓法定代理人乙○○
號五樓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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