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59號

原告 廖墻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被告官有統

官瑞麟

官大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 官大濱 」記載,應更正為「官大賓」、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官瑞麟、官大賓負擔。」、第四項關於「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貳拾玖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官瑞麟、官大賓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