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小字第94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945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恆誌

張慧如

被告 鍾統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727元,及其中新臺幣21,183元自民國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於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新臺幣300元、連續第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連續第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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