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75號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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