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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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208號
法定代理人 游芳來
訴訟代理人 劉銀珠
法定代理人 顏如山
毛向炘
鍾欽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均有明文
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在臺北市○○區○○○路○○○號7樓,
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