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調簡字第8號
原 告 管玉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邱吉芳 間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100年度雄調簡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