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139號
原   告  王建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王惠如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完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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