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馬簡字第220號
被 告 邵長允
石頭
洪遷
高天來
顏東初
王慶照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
度偵字第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邵長允、石頭、洪遷、高天來、顏東初、王慶照在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賭博財物,石頭、高天來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洪遷
、顏東初、王慶照各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邵長允處罰金新臺幣
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66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