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6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742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黃坤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2日下午2時51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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