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99號上訴人 吳鴻彬 訴訟代理人 吳世賢 上訴人 呂杉元
黃枝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政峰 上訴人 郭玉貴
呂顯祥 吳章里 (兼 吳文儒 之承當訴訟人)上1人訴訟代理人 王絨 上訴人 曾炎時 ( 曾新添 之承受訴訟人)
曾艷惠 (曾新添之承受訴訟人) 曾將錡 (曾新添之承受訴訟人) 曾瓊儀 (曾新添之承受訴訟人) 曾琬婷 (曾新添之承受訴訟人) 曾靖雯 (曾新添之承受訴訟人) 曾靖雅 (曾新添之承受訴訟人) 曾品涵 (曾新添之承受訴訟人) 曾煥呈 (曾新添之承受訴訟人) 莊建裕 莊俊賢 曾李氣 呂神水 曾登輝 曾瑞龍 呂魏秀枝 (兼 呂安籐 之承受訴訟人) 呂宗熹 (呂安籐之承受訴訟人) 呂世昌 (呂安籐之承受訴訟人) 呂東憲 (呂安籐之承受訴訟人) 林子又 (呂安籐之承受訴訟人) 林巾力 (呂安籐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呂金山
呂金標 呂土城 呂宗弦 呂清德 呂玉雲 呂月琴 呂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吳章里(吳文儒之承當訴訟人)」、「 呂安藤 之承受訴訟人」之記載,應分別應更正為「上訴人吳章里(兼吳文儒之承當訴訟人)」、「呂安籐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素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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