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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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30號原告 侯尚成 訴訟代理人 蔡文旭 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