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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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告鴻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孝先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複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被告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複代理人 方怡靜
陳怡均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 律師
林財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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