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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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7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奕頡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5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奕頡被訴偽造文書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奕頡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其所涉偽造文書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