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ENDROSUSILO(中文譯名:漢德羅,印尼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HENDROSUSILO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HENDROSUSILO(中文譯名:漢德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依證人之證述及扣案物、槍枝初步檢驗報告等卷證資料,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逃逸外勞、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4年3月31日起予以羈押,復於104年6月26日裁定被告自104年6月3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合先敘明。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而本案雖業於104年8月2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4年8月27日宣判,然宣判後非即確定,仍有上訴之可能,且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8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宜娟法官林雷安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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