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應明秀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12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12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本院調查結果其名下汽車確已因酒駕遭警拖吊,由高雄市政府警查局於97年5月28日拍賣,價金抵繳移至費及保管費後已無餘額,且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