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淑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機車一輛及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其中機車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而三商美邦人壽保單經保險公司終止契約,解繳解約金新台幣1,819元到院,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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