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有壹││彰││彰││││││││品│期年││化│毒3│化│9│││││7││條│徒│79│地│6│地│訴8│8│同│上││執3││例│刑││檢│偵7│院│9│││││7│││││署│1│││││││3│├──┼────┼────┼──┼─────┼─┼───┼────┼─┼───┼────┼───┤│槍│有壹併新││彰││台││││││││砲│期年科台││化│1│中│上0│││││2││條│徒陸罰幣│6中旬│地│偵7│高│9│1│同│上│26│執4││例│刑月金壹││檢│5│分│訴9│││││6│││拾││署│4│院│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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