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魏綵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09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商標圖樣之牛仔褲壹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綵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90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商標圖樣之牛仔褲1條屬仿冒,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出具之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3年2月1日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以,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乃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係屬專科沒收之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自110年10月前之不詳時間,以不詳方法取得上

  揭仿冒商標之牛仔褲1條,並自110年10月起,在LINE通訊軟

  體趴趴GO代購群組內以暱稱「B魏wei(萱)」刊登販售印有商

  標權人香奈兒公司之扣案仿冒「」商標圖樣之牛仔褲1條

  (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516號),供趴趴GO代購群組內之人選購,嗣經告發人 陳穎萱 (已歿)購入上開仿冒商標之牛仔褲,因品質低劣向警告發始悉上情。被告上開犯行,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090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未經商標權人香奈兒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乙節,有鑑定證明書與相關說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扣案仿冒商品照片在卷可考(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370923100號偵查卷第33頁、第36頁至第37頁,113年度偵字第5267號偵查卷第23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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