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222號
原 告 立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訴訟代理人 管聯明
關 係 人 劉榮輝
被 告 台北桃源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泉永
訴訟代理人 石志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日
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另
應補陳訴外人劉榮輝受僱於立大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相
關證明文件(如僱傭契約、薪資清冊、勞保投保紀錄),並請兩
造就「駐衛保全服務契約第10條第6項」之約款表示意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