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五六六號
原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為慶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駒 送達代收人 蔡瓊茹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經查,被告之住所地雖係在桃園縣蘆竹鄉,然依原告所據以請求本件金額之擔保放款借據(借款人為被告),其中第十八條乃約定「借款人及保證人如不依約履行責任,貴公司(即原告)得向法院起訴,並以貴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而原告之所在地為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基此,兩造既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從為本件之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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