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除字第3616號聲請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四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池東旭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除字第3616號聲請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四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