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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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419號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桃園縣警察局桃警局交字第D1A21813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異議人甲○○前於民國94年7月29日21時40分發生交通事故,因而被處罰鍰(即遭開立桃園縣警察局桃警局交字第D1A21813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上開違規通知單),惟異議人現因受傷無法工作,家中年老母親亦沒錢繳納罰鍰,請相關單位審酌能否用分期方式繳交罰鍰,並請法院暫緩實施,為此,提起本件異議云云。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定有明文。準此,受處分人於收受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時,如有不服,應先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由主管機關裁決,如仍不服主管機關之裁決,方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係就上開違規通知單之執行方式表示意見,依首揭說明,其本應先向主管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下稱:桃園監理站)陳述意見,待桃園監理站裁決後,如有不服,始得向本院聲明異議,然經本院向桃園監理站查詢,得知上開違規通知單之舉發資料業由舉發單位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大溪小隊送到桃園監理站,惟上開違規通知單現尚未經桃園監理站為裁決,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份附卷可稽,據之,桃園監理站就本件違規事件尚未裁決自明。是主管機關既未裁決,異議人逕就上開違規通知單向本院聲明異議,本件聲明異議於法定程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子涵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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