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48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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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士簡字第487號
原 告 立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春昕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8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0月至99年1月間,陸續向原告購
買總價款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08,209元之紙張,並已受
領全部貨品,兩造約定當月貨款應於次月結清後,由被告開
三個月之期票清償,本件最後一筆貨款發生在99年1月份,
本應於4月份清償完畢,然被告至今仍未清償上開所有貨款
,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約
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對帳單、經被告受
僱人簽收之發貨通知單、統一發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均影
本為證,且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計算書:
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