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592號
原 告 王郁婷
羅涵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格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
為新台幣(下同)177,3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王郁婷、羅涵穎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