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5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592號
原   告  王郁婷
       羅涵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格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
  為新台幣(下同)177,3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王郁婷、羅涵穎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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