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3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3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3063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曲良治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 謝爕元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謝爕元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謝爕元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爕元(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巷○○○○號)於94年1月14日死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管理被繼承人謝爕元遺產,並經鈞院以94年度家催字第287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內容登報在案。今公示催告期間已滿,而被繼承人生前於85年8月11日立有自書遺囑,略以其亡故後之遺產總額扣除處理遺產必要費用後,為遺贈金額,且遺贈金額應分為7份分別贈送予其指定之人,聲請人為依遺囑意旨交付受遺贈人,爰聲請鈞院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遺產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及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2項後段及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詳予清查並妥慎處理。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5條、第8條之1第1項復已揭示。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土地暨建
物登記謄本及所有權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家催字第287號民事裁定、太平洋日報新聞紙、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及自書遺囑(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又本件公示催告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移交遺產之職務,而被繼承人在台無親屬,無法組成及召開親屬會議,是為計算遺產總額,分配各遺贈人應受遺贈金額,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留之遺產,核於首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三所遺留之遺產,經聲請
人陳報為現鈔(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05年3月3日新北處字第105002492號函附財產明細),查無變賣之必要,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一:被繼承人謝爕元所有之不動產┌──┬─────────┬────────┬────┐│編號│土地或建物編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新北市○○區○○段│142.95│4分之1│││526地號土地│││├──┼─────────┼────────┼────┤│2│新北市○○區○○段│79.47│全部│││45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大勇街25巷34之2號│││││)│││└──┴─────────┴────────┴────┘附表二:被繼承人謝爕元所有之股票┌──┬───────────────────┬───┐│編號│股票名稱│股數│├──┼───────────────────┼───┤│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955│└──┴───────────────────┴───┘附表三:被繼承人謝爕元所有之現金┌──┬───────────────────┬───┐│編號│現金│單位(││││美元)│├──┼───────────────────┼───┤│1│美金│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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