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893號原告丙○○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院核徵訴訟費用,逾期本院即依卷附原告所提民國93年3月30日與甲○○簽訂協議書內之房屋讓渡總價款新臺幣500萬元計徵,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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