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桃園英倫皇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世蒼
相 對 人  鐘乙翔
       鐘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負有催收社區管理費之責,為通知相
對人鐘乙翔、鐘崇華繳納管理費,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鐘
乙翔、鐘崇華。惟該通知,經郵務送達結果業經退回,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桃園縣政府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函、存證信函2件
及郵件退回信封2件等資料為證,而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
均為桃園市○○區○○○街○○號12樓,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
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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