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26號聲請人即原告宏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毓蔚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
廖奕婷 律師被告蓁泰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美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事實理由欄乙、實體方面:六、倒數第三行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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