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49號原告 林青敏 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游麗芬
林立凱 李美霓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吳建元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49號原告 林青敏 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游麗芬
林立凱 李美霓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