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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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28號原告 邱逢訓 訴訟代理人 邱玉華 被告 曾蘭惠邱春樓 之繼承人)
邱羽禎 (邱春樓之繼承人) 邱家欣 (邱春樓之繼承人) 邱雅芳 (邱春樓之繼承人) 邱佳輝 (邱春樓之繼承人) 邱春松 邱春魁 邱春欽 邱春堂 邱佳洋 邱佳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春魁業於本件起訴前即102年7月4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4頁),基於紛爭解決一回性之原則,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命再開辯論:
(一)邱春魁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
(二)有關邱春魁部分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日
書記官蔡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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