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9號再審原告亞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貞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文豹 等遷讓房屋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99,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2,7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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