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25號原告 徐端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姓名「 徐瑞儀 」之記載,應更正為「徐端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