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34號原告巨邦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邦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貳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萬肆仟捌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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