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60號原告韓商羅特股份有限公司(HYUNDAIROTEMCOMPANY)法定代理人KimSeungTack訴訟代理人 張喬治
王永森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蔡慧貞 律師被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法定代理人 沈啟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陳鵬光 律師 張子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訴訟所為抵銷抗辯有無理由,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
21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該事件已繫屬在先,並已審理相當時日而進行證據調查,為避免裁判矛盾及訴訟經濟,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613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7號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91至204頁反面),是本件之先決問題已確定,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文芳